“HONDA”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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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Honda的注册商标“HONDA”(商标注册号:第314940号;商标权利人: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)于2006年10月16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。 

  驰名商标是指“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”(据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》),针对国内知名商标予以认定。 

 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,即使在“HONDA”商标未注册的商品领域上,Honda也可以对抗第三人注册或使用与“HONDA”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,扩大了“HONDA”商标权的保护范围。与以往相比,可以更多地避免顾客将近似产品与纯正Honda产品混淆误认的情况。 

  Honda从1982年开始在中国生产摩托车,迄今为止已累计向中国顾客提供了600万辆以上的摩托车产品、90万辆以上汽车产品和 100万台以上的通用产品,树立起了“先进技术”和“高品质”的品牌形象。此次“HONDA”商标取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,也是Honda的品牌形象在中国得到认可的证明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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