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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
假冒招牌
Honda只在特约店保证纯正零部件和纯正服务。以下的假冒招牌故意误导消费者,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购,已被相关工商部门予以查处,警示整改,非常感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2007年4月26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园致友汽配城查处侵权招牌多枚,并开具《警示整改通知书》
其他查处假冒招牌案例
■ 2008年3月 郑州市查处侵权招牌27枚 ■ 2008年4月 成都市查处侵权招牌38枚
■ 2008年5月 上海市查处侵权招牌31枚 ■ 2008年6月 济南市查处侵权招牌28枚
 
 
以下法律依据供查处时参考
《商标法》
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
(一)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。
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;涉嫌犯罪的,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
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,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,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
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:
(三)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;
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,可以进行监督检查。
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》
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。企业(或事业单位)自己承担费用,为传递信息,树立形象、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,通常叫招牌广告,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。
《广告法》
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,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
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、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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